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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4-22
【实施时间】 2011-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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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加强跟踪监管。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严格履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铲除非法企业(单位),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联合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4.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要抓紧建立全区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系统,继续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非法违法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及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三)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1.突出加强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深化煤矿瓦斯防治,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利用政策和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加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害、火灾严重等矿井的安全管理,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水害、火灾等防治措施不到位不生产。继续做好10万吨以下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支持大型煤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小煤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要加快建设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2.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治理。继续深化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推动矿山集约化、规模化开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禁“一面墙”开采。继续开展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地质勘探等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要从管理和工程两方面,注重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问题。从严整治超载超速超限和无证、酒后、疲劳驾驶以及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非法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急弯陡坡、连续下坡、临崖、防护设施缺失等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的路段逐一排查,不留死角。

  

  4.切实加强建筑领域安全专项治理。严把建筑施工资质,严防无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入建筑市场。严查建筑企业制度建立、落实及职工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人员未经安全培训的坚决不容许开工。严格落实建筑行业“十条禁令”,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防高处坠落、坍塌等事故发生。

  

  5.切实抓好消防火灾隐患专项治理。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完善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

  

  6.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继续推进危险化工工艺企业生产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区域联合监控机制,加快城市地下易燃易爆品管线隐患排查治理。对生产经营液氨、液氯、液化石油气、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溶剂、腐蚀品等生产企业和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要逐一排查清理在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上的漏洞,确保安全。

  

  7.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专项治理。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安全措施,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

  

  8.继续深化农业机械、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冶金、旅游、教育等其他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严防事故发生。

  

  9.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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