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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4-22
【实施时间】 2011-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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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大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要在全社会和广大企业开展“人人是安全主体,人人有安全责任”的教育培训活动。各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开辟专栏,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强化舆论引导,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的各类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抓好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促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富有成效地深入开展。

  

  (六)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落实事故查处结案报备制度、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现场会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要严肃责任追究,对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中把关不严格,工作不认真,搞形式走过场以及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坚决惩处事故背后的腐败和失职渎职行为。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自治区安委会报告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951-5066102)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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