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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4-27
【实施时间】 2011-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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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筹集药品结算周转金。各县市区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筹集药品结算周转金,保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工作顺利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办,省财政厅督办,4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一)完善补偿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省财政厅主办,6月底前完成)

  (二)调整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

  1.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并执行医保报销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主办,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协办,6月底前完成)

  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中医3元/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下同),西医2元/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含耗材,包括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下同);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为:中医5元/人次?疗程,西医4元/人次?疗程。(省发展改革委主办,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协办,6月底前完成)

  3.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政策,适当提高中医诊疗报销比例。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中医诊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额报销;西医诊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元,个人自付1元。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中医诊疗城乡医保报销4元,个人自付1元;西医诊疗城乡医保报销2元,个人自付2元。(省卫生厅、省人社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

  (三)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工作。

  1.制定经费管理办法。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提高到25元,制定出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范围、支出标准等。(省财政厅主办,省卫生厅协办,5月底前完成)

  2.落实卫生服务项目。根据增加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完善并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准和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省卫生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3.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考核结果作为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注重群众参与考核评价,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加快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一)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入全部上缴财务核算中心,纳入预算管理,所需各项支出由财务核算中心负责审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收支行为。(省财政厅主办,省卫生厅协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二)加快人事制度改革。

  1.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依据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考和民主推荐等方式,公开选聘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督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2.核实现有人员底数。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编制,摸清现有人员基本状况,对不属于本次医改竞聘上岗人员和需分流安置人员进行登记。(省编办、省卫生厅、省人社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3.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方案,对岗位等级、上岗人员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人事部门核准。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督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4.组织竞聘上岗。

  (1)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竞聘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竞聘对象、人员聘用程序等相关内容。(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督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2)实行竞聘对象资格审查。对竞聘上岗申请人员资格逐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备案,允许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参加竞聘。(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督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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