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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筹集药品结算周转金。各县市区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筹集药品结算周转金,保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工作顺利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办,省财政厅督办,4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一)完善补偿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省财政厅主办,6月底前完成) (二)调整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 1.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并执行医保报销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主办,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协办,6月底前完成) 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中医3元/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下同),西医2元/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含耗材,包括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下同);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为:中医5元/人次?疗程,西医4元/人次?疗程。(省发展改革委主办,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协办,6月底前完成) 3.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政策,适当提高中医诊疗报销比例。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中医诊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额报销;西医诊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元,个人自付1元。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中医诊疗城乡医保报销4元,个人自付1元;西医诊疗城乡医保报销2元,个人自付2元。(省卫生厅、省人社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 (三)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工作。 1.制定经费管理办法。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提高到25元,制定出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范围、支出标准等。(省财政厅主办,省卫生厅协办,5月底前完成) 2.落实卫生服务项目。根据增加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完善并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准和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省卫生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3.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考核结果作为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注重群众参与考核评价,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加快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一)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入全部上缴财务核算中心,纳入预算管理,所需各项支出由财务核算中心负责审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收支行为。(省财政厅主办,省卫生厅协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二)加快人事制度改革。 1.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依据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考和民主推荐等方式,公开选聘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督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2.核实现有人员底数。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编制,摸清现有人员基本状况,对不属于本次医改竞聘上岗人员和需分流安置人员进行登记。(省编办、省卫生厅、省人社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3.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方案,对岗位等级、上岗人员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人事部门核准。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督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4.组织竞聘上岗。 (1)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竞聘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竞聘对象、人员聘用程序等相关内容。(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督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2)实行竞聘对象资格审查。对竞聘上岗申请人员资格逐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备案,允许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参加竞聘。(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督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