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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组织竞聘上岗。依照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开展竞聘上岗,按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可在本单位高职低聘、转岗聘用。(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督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 (4)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布竞聘范围、程序、对象和竞聘上岗前后人选名单等,增强公开度和透明度,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办,省卫生厅督办,6月底前完成) 5.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甘人社发〔2010〕3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落实相关待遇或经济补偿。对不属于竞聘上岗和需分流安置人员进行清理、清退,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省人社厅主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协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9月底前完成) 6.实行以奖代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省上用以奖代补资金保障县市区做好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省财政厅主办,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协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9月底前完成) (三)深化绩效考核。 1.对市州、县市区医改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甘财社〔2010〕43号),对各市州、县市区医改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以奖代补资金的发放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主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11月底前完成) 2.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甘卫办发〔2010〕119号),结合工作实际,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群众满意度为重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省卫生厅主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协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3.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完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按照《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0〕207号)兑现绩效工资。(省卫生厅、省人社厅主办,省财政厅协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确定综合改革示范县。确定皋兰县、肃州区、敦煌市、合水县、环县、康乐县、陇西县、华亭县、会宁县、武山县、宕昌县、甘州区12个县市区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示范县,率先完成各项医改任务,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形成经验向全省推广。(省发展改革委主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五、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分级分工管理和双向转诊制度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等级评审制度。按照《甘肃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甘卫医发〔2009〕227号)规定,完成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的等级评审工作。(省卫生厅主办,5月底前完成) (二)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分级分工管理。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水平、医疗设施条件,科学界定省、市、县、乡(社区)、村五级医疗卫生机构职能定位,合理划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应的患者群,健全、巩固三级医疗预防体系,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省卫生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 (三)实行双向转诊制度。按照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常见病和多发病在基层医院、疑难重症在上级医院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转、下转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持续的医疗服务。 1.转诊病人须持“双向转诊单”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就诊。除急症病人外,所有医保报销一般诊疗费的病人,必须执行转诊制度,无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转诊意见的,不予报销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 2.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与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形成转诊制度。转诊病人病情稳定后,上级医院应及时将病人转回基层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省卫生厅主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建立目标责任制,切实把每项工作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主要负责人作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层层分解和落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一人一院(中心)派出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积极主动解决问题,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