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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1]104号
【颁布时间】 2011-04-20
【实施时间】 2011-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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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加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严格考核奖惩,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所有较大以上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要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有力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二)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明确打击重点。持续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企业,由当地主管部门牵头,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

  

  2.加大惩治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加强跟踪监管。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有效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对打击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扎实推动“打非治违”工作落到实处。

  

  4.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核实准确后及时查处;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煤矿: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落实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和技术措施,强化以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瓦斯治理工作,确保抽采和利用达标,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进一步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加大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完善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加强煤矿防突、水害、顶板、供用电等方面的安全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落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非煤矿山: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工艺、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强力推进尾矿库专项治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治理”的原则,逐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危库、险库按照“一库一策”的要求制定治理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以机械通风和防治水工作为重点,对地下矿山井下风机使用情况、探水钻机装备情况、矿区水文地质资料管理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切实把防中毒窒息、探放水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年底前对井下机械通风系统、超前探水设备不能按期完善和装备的企业,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整改。全面启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升地下矿山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露天矿山要强力推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和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完善开拓运输系统,强制推行机械铲装作业,集中整治一面坡及伞檐开采,爆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开展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防恶劣气象灾害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外协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的监管,重点查处以包代管和无证施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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