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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有关企业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1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4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将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落实到企业,并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相关企业名单,同时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告格式见附件4)。 (四)12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督促企业全部拆除列入本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验收意见表见附件5);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同时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五)次年1月10日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将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及验收情况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六)次年2月底前,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地区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七)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负责向社会公告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原则上今后每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序时进度按上述时点安排。 五、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在积极争取并按规定使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安排省级财政资金,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抓紧制定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积极安排专项配套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给予适当补偿奖励。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地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和督促企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和重组 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对其土地开发利用优先予以支持。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新建项目、生产许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六、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加强项目的审核管理,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要严格环评、土地、安全生产审批、节能评估和规划前置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建设项目提供土地。 (二)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在企业落后产能原来执行的价格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征收不同额度的差别电价,增收部分全额返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用于淘汰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电监办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具体标准和办法。 (三)强化法律法规约束 强化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质监、安监等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