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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4.2.3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严重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发生在市交界处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需省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在迅速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同时,请求启动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2.4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严重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发生在省交界处,需国家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由省请求启动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3扑火指挥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若火情发展,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部队灭火工作。

  4.4扑火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基础上,当地通信部门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通信畅通。

  4.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6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隔措施,有组织、有秩序的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7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援,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指导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扑火力量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动员当地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余火清理和火场看守工作。

  4.8.2增援机动力量组成。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申请,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调动武警太原支队、太原警备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太原市西山专业灭火队等后备扑火队伍实施增援扑火,或根据火场动态,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向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申请,调动森林警察部队或其他灭火力量给予增援。

  4.9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后,由当地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4.10信息发布

  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协同市委宣传部、配合市政府发布。

  4.11应急结束

  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灾后处置


  

  5.1火灾评估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请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院组织专业力量调查核实。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和病情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5.3灾后调查与评估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要对森林火灾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重点评估森林火灾对林地、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实效性,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建立市、县、林场与火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以森林防火业务部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为基础,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建立集接受综合气象信息、火情调度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森林防火通信专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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