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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4-15
【实施时间】 2011-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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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在重点建设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力量预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两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根据各自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4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森林防火专家组,为森林防火提供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和宣传、文化、教育部门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课堂、标语、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森林防火相关常识,使社会公众正确掌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基本技能。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每年开展1-2次扑火培训演练,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提高扑火队伍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为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举办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森林防火扑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在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致病、致残或受伤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救助。

  在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抚恤;表现突出英勇献身的人员,可追认烈士。

  7.2.2责任追究

  因森林防火措施不落实造成森林火灾,或扑救森林火灾指挥不当、措施不力、消极怠工、迟报瞒报、延误战机,影响重大后果严重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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