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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4-28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4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政发〔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石家庄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发〔2010〕2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  石家庄市(含市内五区、高新区,下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执行此细则。

  

  第四条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领导。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内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第一责任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区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摇号、系统打分、按序选房的原则;量入为出、递次配租的原则。

  

  第六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指市区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购买或已拆迁安置房屋面积超过保障面积且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二、限制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法定监护人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三、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18周岁以下孤儿。

  

  第八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法是:市保障中心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将保障房源依照各区保障户数的比例均衡分配。各区依据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户口年限等状况综合评分排队、按序配租。

  

  第九条  实物配租工作分批次进行,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一二三级残疾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65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签订社会租赁实物配租协议等无房户家庭优先配租,其他保障家庭按打分排序的高低依次配租。无房户指的是家庭住房面积核定为零的家庭。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百分制:家庭住房计50分,家庭收入计40分,家庭成员户口年限计10分。对特殊困难的家庭另行加分(实物配租评分办法见石政发〔2010〕29号附件1)。按打分排序的高低,依次配租。如果总分数相同,则依次按照孤老病残、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房源包括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在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社会上购买的符合标准的新建和存量廉租住房、其他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申请审批程序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审核打分、区级公示、确定选房顺序、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

  

  凡要求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推举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廉租住房保障证》,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填写《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二)审核打分

  

  1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住房保障系统调取申请人资料,实行电脑打分。

  

  2区住房保障部门打分结束后,由社区居委会对本辖区内申请家庭的分数进行第一次核对。申请家庭原申请内容发生变化的,补交相关材料,进行分数调整,核对无误后,由申请家庭确认。打分情况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通过软件系统提交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打分情况和提交资料进行第二次审核汇总后,通过软件系统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第三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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