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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1年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节能考核制度,深入推进节能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1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鲁政字〔2011〕9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2011年万元gdp能耗降低目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34号)精神,市政府确定继续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实行节能“双目标”责任考核,分解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落实节能目标任务重要性的认识 “十一五”期间,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节能决策部署,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强化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节能工作,全市万元生产总值(gdp)能耗降低22.04%,超额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但产业结构偏重、能耗增长过快等问题仍然影响我市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实行节能降耗“双目标”责任考核,是确保全面完成节能任务的重要举措。省政府确定,我市的节能任务目标为2015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17%、2011年降低3.7%(遇有重大产业结构、布局调整,或实行应急调控政策,实际目标任务以市政府下达文件为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把节能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处理好发展与节能的关系,把节能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全面完成节能目标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2011年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节能目标任务 坚持节能目标不搞区别对待的原则,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2011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为3.7%,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3.89%以上,完成市下达的万元生产总值电耗、万元生产总值用水、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和清洁生产审核单位等指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新建建筑严格按照省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并按照省有关要求逐步关停或改造现有实心粘土砖厂。完成市下达的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任务。开展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节能,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 三、2011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 (一)市发改委节能目标任务。 1.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立项目管理档案。2.积极争取上级节能项目,加强项目建设跟踪管理。3.完成省下达我市2011年度关停小火电机组目标任务。4.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节能办)节能目标任务。 1.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要求,对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立项目管理档案。2.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点节能工程,加强项目建设跟踪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期竣工投产。3.完成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4.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制定并落实年度节能执法监察计划,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5.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展示等活动,加大节能降耗宣传力度,组织节能培训。按照国家和省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开展推广应用,扩大应用范围。6.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扩大实施范围。7.落实太阳能集热补贴政策,支持学校安装太阳能集热系统。8.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主要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率达到95.3%,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达到70家以上。 9.加快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培训能源管理师200人以上。 (三)市教育局节能目标任务。 1.完善教育系统节能管理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节能管理机制,明确节能管理机构,加强监督考核,严格兑现奖惩,促进学校节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