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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民福发[201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04-25
【实施时间】 2011-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1〕173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孤儿的关爱,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13号),我市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现就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

  

  (一)具有北京市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具有北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同时出现死亡、失踪、服刑、重度残疾等任意一种情况的未成年人,视同孤儿。

  

  上述对象满18周岁后,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

  

  二、基本生活费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一)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内容包括儿童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日常生活所需的水电气暖费用、基本医疗费及康复费,不包含大病医疗费用、寄养家庭劳务费、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等。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基本生活费资金,可通过多种渠道拨付资金,保障基本生活费达到统一标准。

  

  (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孤儿领取基本生活费后,不再享受原城乡低保救助待遇,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散居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在五保供养标准基础上补齐,其他供养内容不变。

  

  三、基本生活费申请程序

  

  (一)集中养育孤儿申请程序

  

  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汇总孤儿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统一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证》,并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信息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及民政部门备案。

  

  (二)散居孤儿申请程序

  

  1.领取儿童福利证

  

  (1)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①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北京市儿童福利证申请表》(附件1)。

  

  ②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

  

  父母服刑的,提交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

  

  父母重度残疾的,提交残疾人证。

  

  ④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⑤已满18周岁在读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⑥孤儿本人银行账户。

  

  ⑦近期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孤儿或者其监护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北京市儿童福利证审批表》(附件2),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3)区县民政部门核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发给《儿童福利证》并进行登记。

  

  (4)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办理《儿童福利证》的散居孤儿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递交相关材料,重新审核申领资格,原证收回作废。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2.区县民政局根据《儿童福利证》发放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填写《北京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件3)、《北京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汇总表》(附件4),报区县财政局及市民政局备案。

  

  3.新产生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条件的孤儿,从区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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