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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口厅[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5-04
【实施时间】 2011-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关于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关于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口厅〔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人口福利基金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人口福利基金会,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关于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决定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的重大意义

  

  (一)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口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都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问题密切相关。要充分认识人口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增强做好人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家庭是做好人口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对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二)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家庭发展能力的务实举措。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幸福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随着人口转变和经济社会转型,我国家庭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家庭规模缩减,居住离散,独生子女家庭比例升高,家庭在婚姻、生育、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就是要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策,切实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加大对孤儿监护人家庭、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留守人口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受灾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倡导和营造家庭和美、邻里和气、社区和睦的良好氛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挥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作用的有效载体。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是深化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围绕大局、履行责任、服务民生的具体实践。有助于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和手段方法,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有助于推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提高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

  

  二、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综合改革为动力,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政府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力量,发挥人口计生工作网络健全的优势,有效整合各方面资源,推动解决城乡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生育、养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二)总体目标。“十二五”期间,通过开展宣传倡导、健康促进、致富发展“三大活动”,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等传统美德,推动男女平等、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优教等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提高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水平,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减少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健全有利于支持家庭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困难家庭得到有效救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家庭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进一步提高。

  

  (三)基本原则。

  

  --党政领导,统筹协调。坚持把经济增长指标同人口、资源、环境、社会发展指标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家庭发展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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