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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5-04
【实施时间】 2011-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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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力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四)健全农村金融机构网点。顺应城镇化发展进程,合理规划金融机构网点布局,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在中心乡镇、特色乡镇和新农村社区、中心村的网点布局力度,拓展服务网络。继续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引导农村信用社扎根农村、做实县域。加快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步伐,重点在信贷资金配置、信贷营销体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努力形成独具特色的大型银行服务“三农”新模式。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资金互助机构或资金互助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县(市)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加快地方法人机构发展,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加快保险公司农村服务网点建设,提高农村保险机构覆盖率,力争保险服务网点覆盖到每个乡镇。

  

  (五)延伸农村金融服务窗口。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联系点制度,及时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提供服务。大力推广转账电话特约服务点模式,依托农业银行“金穗支付通”转账电话功能,将小额汇兑、小额现金存取等业务服务窗口延伸到村组。合理布局atm和pos机,改善银行卡在农村地区的受理环境,满足农民持卡取现和消费需求。探索实施流动银行等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引导金融机构为边远地区农户定时定点提供基础金融服务。积极搭建县域融资平台,设立农村“金融超市”,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继续延伸县域外汇服务窗口,适时下放部分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提高县域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

  

  三、切实增加“三农”信贷投入

  

  (六)落实鼓励增加县域贷款考核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制定的标准,严格考核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用于当地贷款的情况,对于考核达标的机构,在存款准备金率上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并优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对于达标且财务健康的机构,允许其按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并享受优惠利率。推广沙洋等地存贷款挂钩办法,促进县域资金有效回流,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信贷投入。

  

  (七)发挥金融机构融资合力。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做好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同时,应大力发展商业性贷款业务,支持种养殖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加大在农业产业化、农村商品流通、农村基础设施、小城镇建设、特色资源开发、农村中小企业、农民生产生活等领域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社应继续推广农户小额贷款,积极发展大额农贷业务,支持农村专业种养殖户及乡镇小企业发展;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应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其他商业银行应积极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八)加大农村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大力推广“农户贷款互助担保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行业协会+联保基金+银行信贷”、“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社+社员联保+银行信贷”等贷款模式,努力提高贷款满足度,支持农村合作组织、农村小企业及农户扩大再生产和发展特色种养殖业;进一步完善“信贷+保险”合作模式,充分挖掘林权、土地、水域、房产、农机具、订单、应收账款等农村经济资源的抵押功能,开发新的信贷产品,满足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的资金需求;充分利用出口退税质押、出口账户托管等方式,解决农产品出口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问题;继续推进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支持大学生“村官”引导农民发家致富。

  

  (九)降低“三农”贷款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便民惠农的原则,提高小额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门槛,科学制定贷款操作流程,缩短农村贷款审批时间。积极依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信贷信息员,加强与广大农户的联系,提高涉农贷款覆盖面。按照种养殖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制定与当地农民收入水平、涉农金融机构收益水平、贷款风险程度相关的贷款定价机制,引导农村信贷供求实现平衡。推广公安等地做法,鼓励各级地方政府为企业融资的评估、抵押、审计等中介活动,统一购买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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