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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5-04
【实施时间】 2011-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北省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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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切实保障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有序推进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推进全省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各级地方政府要相应成立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的会议、会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健全统筹机制,加强战略谋划、调度推进、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相关金融机构要发挥处于业务第一线的优势,结合自身职能,成立工作专班,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九)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用好用足《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扶持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降低农村金融成本,制定和落实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给予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对于政策性“三农”保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品种,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加大对农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在财政预算内安排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银行汇票担保、信用担保予以风险补偿,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水域)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的流转机制,为农村生产要素资本化、商品化创造条件。不断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非法集资、银行卡诈骗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二十)加大考核力度。制定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考核体系,将各地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情况纳入金融信用市州县考评体系;将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金融机构尤其是涉农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体系,不断加大考核权重。对于为全省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纲要精神,制定分年度实施办法,稳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确保湖北省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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