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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办发[20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04-02
【实施时间】 201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行业协(商)会改革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3.提升行业协会代表性与影响力。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和经营规模的界限,保证行业内企业平等的入会权利,特别要吸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行业协会入会会员数量要达到该行业同业组织数20%以上,其销售额达到同业50%以上,经济总量在同业经济组织中占60%以上。重点引导和培育我市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协会;积极吸引行业内和相关行业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入会。

  (三)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管理

  1.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以龙头单位为依托,以服务会员为宗旨,以行业自治为原则,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办会方针,完善行业协会权力机构、执行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等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日常负责制,秘书长可自主选举产生,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推进协会秘书长专职化、专业化。

  2.完善行业协会财务制度。按照社会团体法人的要求,行业协会要单独建账,建立规范完整的财务体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费使用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大会汇报,依法接受审计和监督。

  3.加强行业协会队伍建设。改革行业协会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统一参加社会保险。选择一批责任心强、热心公共事业、有一定专业水平、年纪较轻的同志充实到行业组织中去,其职称评审按照省市相关资格条件执行,推进行业协会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制度化建设。鼓励在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建立团、工会组织。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有效覆盖有效管理的意见》(苏组通〔2009〕82号),加强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凡专职人员中党员达到3人以上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必须建立党组织,发挥党组织在行业协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政策措施

  1.完善行业协会职能体系。推进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加强行业协会职能支撑,健全行业协会职能体系。以下原属政府承担的事务性、辅助性职能可依法以转移、授权或委托等方式转交给行业协会行使:草拟行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规范准则、行业产品、服务标准,立法建议;开展行业统计、行业状况调查、行业经济运行分析与预测;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研发设计、质量检测;承办专业会议、展览;组织行业上岗、行业技能、行业知识更新与继续教育等培训;开展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前期论证;行业资格、资质的初评、初审,行业准入的初审;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推广;行业评优评奖以及优秀成果推荐;职称评定的初审等;依法可转移、授权、委托给行业协会的其他职能。2011年选择10个有代表性、运行规范的行业协会,完成“归口管理、职能转移”改革试点工作。

  2.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将政府职能部门不能直接提供、需行业协会完成的职能,以及政府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转移、授权或委托给行业协会的辅助性、事务性职能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范围。行业协会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通过政府采购、定额补贴等方式支付相应的费用或提供相应的扶持,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循序稳妥的原则,选取条件相对成熟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重点行业协会进行试点。

  3.推进行业协会发展孵化器(服务园)建设。采取政府主办、官民合办、民办公助等方式,建立行业协会发展孵化器(服务园),对市场需要、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协会,在办公场所、活动经费、人员培训、业务职能、项目运行、制度建设、注册登记等方面提供服务与扶持,制定相关政策,有重点地引导和支持电子信息业、新兴制造业、金融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现代农业等行业组建和发展行业协会,帮助新建行业协会度过初创期的困难,拓展发展空间,增强服务功能,提升发展水平。

  4.开展行业协会评估。以“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动态管理、客观公正”为原则,建立行业协会评估体系,组织实施行业协会1a-5a级评估。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评估机构、程序与方法,对行业协会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增强行业协会自律诚信意识,完善内部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推进行业协会争先创优。结合评估,推出一批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活动规范、业绩突出的行业协会,树立典型,加强宣传,发挥先进行业协会示范带动作用。对评为3a级以上的行业协会,可以享受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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