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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04-28
【实施时间】 2011-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苏政发〔2011〕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已经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坚持廉洁从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和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助理协助省长、副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切实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统筹城乡发展,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强社会管理法规、机制、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社会管理能力,强化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规议案和规章、重大项目等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之间或省辖市之间有不同意见的,由省政府研究协调。

  十八、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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