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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03-3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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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以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备案。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公安消防等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紧急救援能力。

  

  省辖市人民政府之间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震应急协作联动机制。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抗震救灾应急救援设施、装备和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监管、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和储备信息库,并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和紧急调用方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技术系统,加强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时提供地震应急基础数据。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五条  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该区域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二)责成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以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电、堤坝、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三)责令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适时组织群众疏散;

  

  (五)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措施;

  

  (六)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

  

  (七)督促落实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分级分类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害新闻发布制度。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统一、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疫情、应急与救援等动态信息。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第四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根据需要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

  

  (三)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四)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

  

  (六)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提供援助;

  

  (七)临时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确定临时需要占用的场地;

  

  (八)组织调配志愿者和灾区有能力的公民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并为其提供信息和后勤保障等服务;

  

  (九)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及时分析、判定地震活动趋势,为余震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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