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监发[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5-10
【实施时间】 2011-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3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为满足环境管理和执法需要,录入某些指标项如行业类别、排入水体名称时应尽可能细化,行业类别选择与该排污单位相对应的行业细类名称、排入水体名称须选择直接接纳该排污单位废水的河流名称,如在软件中没有该河流,可自行增加。在数据录入及汇总后应该自行利用国控校验工具进行数据校验,并根据校验结果组织修改完善数据。未通过国控数据校验的不得向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报送。

  

  三、认真负责、严格问责,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手段推进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工作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进行汇审时,应在逻辑校验基础上,结合往年排污申报核定数据、排污费征收数据和当地统计、水务、能源等部门数据,对数据进行逐项比较,凡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其限期重报或补报;对拒报或谎报的排污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成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手续。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时上报季度和年度数据库并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生成上报汇总表。上报的数据库必须包括年度和季度的数据库。上报时应保证汇总表与数据库一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改和调整数据,凡发现汇总表与数据库不一致或书面报表与电子报表不一致的,情节轻微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汇审考评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排污费稽查报告应当包括稽查情况说明、稽查数据分析、稽查建议、稽查企业明细等具体内容。

  

  四、提前汇审、现场评分,进一步强化数据质量

  

  在汇审考评过程中,汇审考评规则每年动态调整,以达到通过汇审考评引导地方按时保质申报、规范排污费征收的目的。在评审方式上,采用“提前评审、现场评分”的方式,把对各省申报、收费数据的校验、核对、打分评比工作全部安排在汇审会议之前。现场汇审时,各省只需核对本省及监督他省得分情况即可。在有确切依据的情况下,可以修订得分。核对结束后,根据核对结果进行最后的统一打分。

  

  附件2: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

  


  一、汇审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的排污申报核定年报、季报、国控数据及数据库。

  

  二、汇审内容

  

  按照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进行汇审,重点考核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汇审方式

  

  汇审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组织,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170分,其中基础分100分,国控数据库分45分,软件使用分15分,附加分10分。

  

  四、汇审计分构成

  

  1.排污申报核定年报60分

  

  其中: 报送及时 10分  数据真实 20分

  

  内容完整 10分  计算准确 10分

  

  整洁规范 5分  签章齐全 5分

  

  2.排污申报核定季报32分(每份季报8分)

  

  其中: 报送及时 2分  数据真实 3分

  

  内容完整 2分  签章齐全 1分

  

  3.排污申报年度文字报告8分

  

  其中: 报送及时 1分  工作的整体性描述 2分

  

  问题与建议 2分主要数据分析与评述 3分

  

  4.国控数据库45分

  

  其中: 报送及时 10分文字说明 10分

  

  数据的真实和合理性 25分

  

  5.软件使用分15分

  

  6.附加分10分

  

  其中:提前召开省级汇审会 5分

  

  参照污染源普查数据完善数据 5分

  

  五、季报、年报报表计分原则及要求

  

  1.缺报排污申报核定季报或年报的,不得参与考评。

  

  2.报表的报出时间以当地邮局邮戳日期为准。年报、季报每迟一天,扣0.5分。

  

  3.排污申报核定四个季度报表中相关指标之和应当小于等于排污申报核定年度报表中相关项,即四个季报表1指标之和<=年报表2-1相关项,表2指标之和<=年报表2-2相关项,表3指标之和<=年报表7相关项,表4指标之和<=年报表9相关项。每一项大于的,扣除0.1分,直至扣除年报和四个季报“数据真实”分值32分。项目未填报的,加和时按照“零”计算。

  

  4.排污申报核定年度报表表5-重点行业污水排放汇总表,表8-重点行业废气排放汇总表和表10-重点行业固体废物排放汇总表中,上一年有污染物而本年缺项的,每项扣除0.2分。

  

  5.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中给出的计量单位不得任意更改,每更改一项的,扣除0.1分。

  

  6.数字不真实、技术性差错、漏项等,每一处扣0.5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