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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3: 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 一、汇审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的排污费年报、季报、年终快报、排污费稽查报告及数据库。 二、汇审内容 按照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进行汇审计分,重点考核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汇审方式 汇审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组织、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130分,其中基础分100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10分,软件使用分15分,附加分5分。 四、汇审计分构成 1.排污费年报55分 其中: 报送及时10分数据真实 15分 内容完整10分计算准确 10分 签章齐全 5分 整洁规范 5分 2.排污费季报28分(每份季报7分) 其中: 报送及时2分数据真实2分 内容完整 2分签章齐全 1分 3.排污费快报5分 其中: 数据真实 1分 报送及时 4分 4.排污费年度文字报告:7分 其中: 报送及时 1分 工作的整体性描述 2分 问题与建议2分 主要数据对比、分析与评价2分 5.排污费稽查报告 5分 其中: 报送及时 2分 内容完整 2分 签章齐全 1分 6.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10分 其中: 数据的真实和合理性 10分 7.软件使用分15分 8.附加分5分 其中:提前召开省级汇审会 5分 五、季报、年报报表计分原则及要求 1.缺报排污费年报、季报、年终快报中任意之一者,不得参与考评。 2.报表的报出时间以当地邮局邮戳日期为准。年报、季报和稽查报告每迟一天,扣0.5分;快报每迟一天,扣2分。 3.如不满足排污费四季度报表各项金额 >三季度报表各项金额>二季度报表各项金额>一季度报表各项金额关系的,扣除后一季度报表“数据真实”的全部分数2分。 4.排污费征收开单金额、户数不得等于排污费解缴入库金额、户数。任意一项相等的,季表每份扣除“数据真实”分值2分,年报扣除“数据真实”分值10分;排污费征收第四季度报表数据不得等于排污费年度报表数据。征收开单户数、开单金额、入库户数、入库金额四个指标中任意一项相等的,扣10分。 5.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中给出的计量单位不得任意更改,每更改一项的,扣除0.1分。 6.数字不真实、技术性差错、漏项等,每一处扣0.5分。 7.排污费季报或者年报中,如出现有排污费金额数但对应户数为“零”或排污费金额为“零”但有户数的情况,季报的“数据真实”2分全部扣除,年报的“数据真实”分数中扣3分。 8.排污费年报表中: (1)表2-2“按级次排污费征收解缴明细表”中须包括本省全部地市。地市情况不全的,扣除年报“内容完整”分值5分; (2)表2-4中,属于某个流域却没有污水排污费,或者不属于某个流域却有污水排污费的,扣除“内容完整”分值3分; (3)表2-5中,属于两控区却没有排污费,或者不属于两控区却有排污费的,扣除“内容完整”分值3分; (4)重点行业去年有数据而今年没有,且在文字报告中没有说明的,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1分; (5)污水、废气重点污染物和重点行业实际开单金额与理论开单金额相比,按所占比例扣分如下(理论开单数扣除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量,但数据库未报送的不扣除): 0 - 20% 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1分 20% - 60% 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5分 60% - 80% 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2分 120%-140% 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2分 140%-180% 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5分 180%-以上 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1分 其中0-80%属征收不足扣分,120%以上属核定不足扣分; (6)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开单户数和氮氧化物开单户数不等的,每户扣0.5分。 9.按上述规定扣除各项要求的分值时不实行倒扣分。 六、文字报告计分原则及要求 1.年度文字报告应当包含:对报表的详细明确分析、对重要数据变化的合理解释和对汇审计分办法细则有特殊情况的说明。文字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酌情扣分。 2.对汇审计分办法细则有特殊情况而没有在年度文字报告中说明的,将按汇审计分办法细则予以扣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