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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监发[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5-10
【实施时间】 2011-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3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七、软件使用计分的原则及要求

  

  1.辖区内所有征收机构全部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且上报数据库中户数大于辖区内国控企业(含污水处理厂)数量5倍的,加附加分15分;如部分征收机构使用的,按照比例加附加分。

  

  2.《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数据库、电子报表、纸质报表不一致的,每指标扣除软件附加分0.5分。

  

  八、数据应用及相互关系计分原则及要求

  

  上市环保核查情况涉及企业数据不完整的,每企业扣除年报“内容完整”分值0.1分。

  

  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计分原则及要求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在线填报平台内容与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情况不一致,每企业扣除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的真实和合理性分值0.1分。

  

  2.自2011年第二季度起,30万千瓦以上电厂二氧化硫实际征收排污费与经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控数据计算排污费不等的,每企业扣除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的真实和合理性分值0.1分。

  

  十、数据反馈及完善

  

  对于在国家召开汇审会前召开本地区汇审会,并且解决完成技术支持单位发现整理的数据问题的省份,酌情予以不超过5分的附加分。

  

  十一、汇审计分结果

  

  1.在汇审会议结束之后,按汇审得分高低,公布结果。

  

  2.根据汇审计分结果,得分117分(含)以上的为一等奖,104分(含)至117分的为二等奖,91分(含)至104分的为三等奖,不够91分的不得奖。获得一等奖的省份可推荐辖区内排污费征收工作先进个人10名,获得二等奖的推荐8名,三等奖的省份推荐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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