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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加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防控管理。企业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及时网上报告工程项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有序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超过一定规模工程专家论证制度,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高边坡、脚手架等施工部位和环节的检查。在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周边相关单位或设施安全时,应编制与相邻建筑和有关设施保护措施专项方案,提出施工中对相邻建筑和有关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十二)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制度化,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深入查找整改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后再继续施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隐患分级监控治理、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跟踪督促整改落实等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指导企业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重大隐患应建立档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相关规定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对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三)加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1]5号),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深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强化现场用电、动火作业、临时建筑等消防安全管理。健全灭火应急救援体系,强化从业人员消防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严格执行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加强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0〕73号)等有关文件和现行标准规范,规范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工程管理,禁止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外墙改造材料。 (十四)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建立钢筋、水泥、砂、石等主要建筑材料检测情况公示制度,确保进入建筑工地的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联合质监、工商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材料、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行为。健全完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自动采集试验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实时传输和监管,遏制虚假检测报告出现。 (十五)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档案,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提供给施工单位,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工程项目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保证地下管线安全的具体措施。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城市地下管线损害的,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避免盲目开工、冒险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深入现场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发现存在危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保养和日常巡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五、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十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履行起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深入基层加强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强化层级间特别是设区市对县级的监督指导检查,实现层级指导常态化,促进监管水平提升。统筹城乡建设管理,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6号令),强化乡镇政府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检查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