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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基本药物评审和中标 (一)基本药物评标分类 根据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依据国家药典、sfda药品批件等,相同基本药物的以下情况进行合并评审: 1、组方相同或同方异名的基本药物为同一标的; 2、注射剂的分类规则: (1)注射剂不同酸根、碱基、金属元素、晶型、结晶水数量、溶媒、配比、包装或材料(普通大输液除外)等合并为同一标的; (2)普通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为同一标的; (3)注射液相同含量大于或等于50ml与小于50ml分为两个标的。 3、带附加装置(如附配液、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等)的合并为同一标的。 4、片剂(糖衣、素片、薄膜衣、异型片、双层片、浸膏片)的为同一标的; 5、软膏剂和乳膏剂为同一标的。 普通大输液是指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0.9%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5%和10%)四种输液产品,相同规格分别按玻璃瓶、塑料瓶和软袋三种包装材质分别评审。 中成药规格标“△”的包括该剂型下所有规格,合并为同一标的进行评审。 本次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不划分质量层次。 (二)基本药物限价制定规则 1、限价依据 (1)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发改办价格[2010]2996号文中价格)。 (2)2011年其它省份同产品中标均价。 (3)2009年度海南省同产品的中标价。 2、限价原则 限价按评标分类规则以同一标的基本药物的最小制剂单位计算。 (1)同一标的基本药物的限价,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作为限价,无平均采购价格的依次以2011年其它省份同产品中标均价、2009年度海南省同产品的中标价的顺序来进行计算。 (2)根据以上原则均无法计算限价的基本药物则由专家与投标人直接进行单独议价。 (3)所有基本药物的限价均不得高于国家或海南省价格主管部门零售指导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 (三)基本药物评审组织 1、根据基本药物评审规则,兼顾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和药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企业的药品评审。 (四)基本药物技术标评审 1、技术标评审,主要对投标药品质量及质量可靠性(企业gmp资质认证、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金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等)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技术标评审体系,见附件4)。 2、基本药物按照技术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根据技术标评审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 (1)同一标的基本药物投标产品为独家生产的,由专家与投标人直接进行单独议价。 (2)同一标的基本药物投标产品数量2-4个,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 (3)同一标的基本药物投标产品数量5-7个的,技术标得分排名前4的进入商务标评审;8个以上(含本数)的,技术标得分排名前50%(四舍五入)的进入商务标评审。临界线上得分相同的,以国家工信部公布的最新行业排名在前者进入商务标评审;若无行业排名者,则企业销售金额高者进入商务标评审。进入商务标评审的产品数量最多不超过10个。 3、经济技术标评审结果在省交易平台公示3个工作日并报省卫生厅备案。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向省卫生厅提交书面申诉,最终结果在报价前予以公布。 (五)基本药物商务标评审 1、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投标药品,投标人应通过省药品交易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药品商务标进行电子报价、解密。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报价解密失败或未报价、未解密的,视为自行放弃。报价解密时间截止后,通过省药品交易平台公布报价结果。 2、商务标投标报价为包含配送费用等在内的供货价,不得高于物价部门零售指导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 3、商务标投标报价,除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同厂家同通用名的药品之间,不得出现规格、包装之间的价格倒挂,如有倒挂将作调平处理。 4、进入商务标评审环节的药品,最低报价为中标药品,同时选择两个次低者为备选中标企业。若报价相同,则根据技术标评审得分高低进行排名,若技术标得分也相同,则根据投标企业销售金额进行排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