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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琼卫药招办[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5-17
【实施时间】 2011-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2011年度海南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接上页]
5、中标企业若因不供货而被医疗机构投诉3次以上(含本数)者,经省卫生厅核实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由备选中标企业中价低者递补中标。

  商务标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

  (六)基本药物中标结果公示、公布

  1、拟中标品种和备选中标品种分别报省物价局、药监局进行价格与资质审核。审核结果报省卫生厅审批后在省交易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投标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向省卫生厅提交书面异议申诉。

  2、省卫生厅组织人员对投标人异议进行研究处理后,将中标结果报省医改领导小组(或省医改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公布实施。

  3、本次不受理中标企业的撤标申请。

  (七)中标基本药物样品备案

  拟中标企业及备选中标企业必须在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5日内,将拟中标的基本药物样品送省药监部门备案,无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或不符合其他规定的药品将取消中标资格。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

  (一)药品价格

  1、基本药物中标价格,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价格,也是结算价格。

  2、自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30天内将库存的未中标药品登记造册报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库存的未中标药品使用完后不得再采购未中标药品。中标企业必须在省药品交易平台上自行完成配送企业的选择工作,并开始执行新的采购目录和采购价格,中标企业按中标价格供应药品。

  3、中标后若国家或海南省物价部门降价时,如原中标价格高于国家或海南省物价部门最新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应按照国家或海南省物价部门最新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作为新的中标价格,不同意调整的,予以撤网;若国家或海南省物价部门提价时,可按国家或海南省物价部门最新零售价提价幅度,以原中标价为基础等幅度提高中标价。若企业自愿降价的,可降低中标价格。

  (二)购销合同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交易中心签订授权协议。省交易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企业签定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包装、价格、供货及回款时间、支付方法、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

  (三)药品采购

  订立药品购销合同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通过省药品交易平台直接下达订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入库管理和使用管理,按月发送药品订单,原则上一个月下达订单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药品配送

  1、中标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无论采用何种配送方式,中标企业对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委托配送的,中标企业和受委托配送企业应向省交易中心递交授权委托书和配送承诺书。

  2、中标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保证药品供应,及时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需要,将药品按合同要求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3、配送的修改。中标企业选择配送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如确需修改,由中标企业、原配送企业和拟更改配送企业在交易平台中自行操作确认。医疗机构未发送过订单的中标药品更改配送企业时,需中标企业和拟更改配送企业双方操作确认;医疗机构发送过订单的中标药品更改配送企业时,需中标企业、原配送企业和拟更改配送企业三方操作确认。本采购期内,同一产品在同一家医疗机构修改配送企业的次数,无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次。

  (五)药款结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药物付款的责任主体,交易中心根据具体的付款流程和办法提供结算服务,确保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日(具体天数在合同中约定)。未能按时付款的,交易中心与省卫生厅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市、县卫生局责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供货企业支付不低于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交易中心与供货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七、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海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八、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部分用语含义

  


  一、专利药品:指由发明国授予的发明专利药品,包括化合物专利、药物组合物专利、天然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除外。工艺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制剂专利不在此列,另行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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