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实施时间】 2011-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4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百强和百高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4.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公司类“双百”企业充分利用公司股权的财产再生性功能,通过股权质押担保融资;以股权对外投资,股权与其他非货币出资额之和最高可达到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支持“双百”企业利用商标无形资产进行资本化运作,对利用商标质权登记进行融资贷款的“双百”企业,积极在商标价值评估、办理程序等方面给予辅导和帮助,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支持“双百”企业利用并购贷款、信托基金、股权融资、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质押、票据贴现、买方信贷、联合协作贷款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

  

  (二)强化要素保障。

  

  5.保障“双百”企业用地。多渠道争取并合理调配相关用地指标,统筹安排用地布局,优先为“双百”企业安排用地指标。对各地年度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对未按照要求使用的要依法收回,原则上调剂给“双百”企业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点建设项目。为“双百”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双百”企业项目单独组卷申报,不占用年度批次数量指标;对跨省辖市、县(市、区)的线型“双百”工程,根据完成用地组件进度,允许分段分批报批用地;对不能按时组织建设用地报件,且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工期的“双百”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工程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可申请先行用地。积极为“双百”企业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加大闲置土地清查和补充耕地储备力度,对近年来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处置,将清查出的闲置土地优先调整给急需用地的“双百”企业使用。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考核体系,引导“双百”企业科学设计生产流程,优化厂房布局,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6.切实保障“双百”企业环境容量指标。在确保改善环境质量和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的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及时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环境监管,落实减排措施,保障“双百”企业重点项目对环境总量指标的需要。进一步畅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双百”企业中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随到随办,限时办结。对在产业集聚区的“双百”企业项目实行环评审批“直通车”制度,进一步简化环评内容,优化环评环节,提高审批效力。指导环评机构对“双百”企业的建设项目优先开展环评,加快环评文件编制进度,保证编制工作质量。指导“双百”企业积极申请环保专项资金,有关专项资金优先向“双百”企业倾斜。

  

  7.做好“双百”企业煤电油气运保障协调。在总量不足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双百”企业在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铁路运力等方面的需求,满足企业发展需要。

  

  (三)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8.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对“双百”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统筹安排工业结构调整等各类产业发展资金优先支持“双百”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立健全技术改造工作管理和服务各项制度,加快办理“双百”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支持引导信息服务、评估咨询、招投标、融资担保等相关业务机构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服务。在技术改造项目中,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较快,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9.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支持“双百”企业加快建设和发展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各类企业研发中心。支持“双百”企业申报和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以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推动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和引领先导产业发展。鼓励行业骨干企业与国内外重点院校、科研单位建立产学研技术合作联盟,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对以产学研联盟形式开展的重大合作项目,优先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支持“双百”企业申请专利和开展标准研制,推动核心技术的专利化和标准化。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中心,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资金。落实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技术开发和转让,省内居民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