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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5-11
【实施时间】 2011-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4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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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一)加强毕业生就业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促进就业的政策、取得的显著成效和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要加强正面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要结合当前形势和就业政策,引导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积极到基层去、到企业去、到生产一线去,到福建建设与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高校)

  

  (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研究探索从事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人员职称评审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毕业生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各高校要建立专兼结合的就业工作队伍和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加大对就业工作人员特别是新建院校和独立学院就业指导教师的培训,不断提高就业指导专业化水平。发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会的作用,举办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业务培训班,加强与其他省市和台湾地区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各高校)

  

  (三)做好离校前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离校前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在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师范生就业、毕业生入伍预征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省财政要根据工作开展需要,给予相应的经费保障。各高校要把职业生涯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贯穿于高校就业工作的始终,将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纳入公共必修课程,帮助学生认知职业环境、提升工作能力与求职技巧。积极推动有条件的高校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开展就业指导课程观摩、评选等活动,建设一批精品课程、示范课程。鼓励高校聘请企业家、人力资源专家和就业指导专家,成立大学生就业指导顾问团、组建大学生就业指导专家组,强化对大学生的职业规划指导和求职就业教育。(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各高校)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实践与职业培训。加强应届毕业生实习实践活动,落实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都参加过实习实践活动。鼓励高校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积极推行“双证书”教育,提高相关专业毕业生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继续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积极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活动。组织专业技能不适应社会需求的毕业生到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各高校)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项目督促检查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完善和落实已有政策,制定本地区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和措施。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高校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目标责任。各地和高校要从政策制度、基层服务、就业指导、市场信息、管理监测、评价反馈、困难群体帮扶、组织保障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着手,抓紧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经常性联合督导机制,协调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经费和就业项目等问题。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教育厅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评价高等学校办学效果的重要指标,把毕业生就业作为学校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安排、质量评估、经费投入和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大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专业结构调整机制,对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长线专业要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整。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教育厅等部门要强化就业公共服务,健全机制,整合资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良好服务。省财政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对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各高校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支出计划,满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帮扶家庭困难毕业生求职就业的需要。(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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