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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十八条 建立健全省管县的财政体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实行政府服务的财政分级负担制度。 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扩大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规模。 第八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实施政府服务所需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并遵循预算管理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贴息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金进入公共服务领域。 鼓励社会力量向公共服务事业捐赠或者依法设立公共服务基金。 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公共服务支出,不得用于一般消费等经常性支出。 第二节 组织保障 第九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开展政治思想、理想信念、廉洁从政等教育,培养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提高公务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 第九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及时解决政府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组织公务员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工作,充实基层政府服务力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精简会议和文件,控制举办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开展电子政务、公共行政、公共政策、依法行政、应急管理等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务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员队伍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激励保障机制。(((408)))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应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对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的监督。 第九十七条 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培训,制定服务规范,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绩效管理 第九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体系。 第九十九条 政府绩效管理遵循科学规范、注重实际、公开公平、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一百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政府绩效评估指标的确定应当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把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政府绩效评估实行内部考核、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的评估机制。 政府绩效评估程序一般包括制定方案、实施评估、反馈结果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在政府绩效评估中的作用,推进政府绩效评估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一百零二条 政府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行政机关改进工作、公务员任用管理、编制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零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各类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围,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再组织单项考核。 第二节 行政效能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监察系统,对网上政府服务事项进行全程监控,并实行网上受理投诉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六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的原则。 第一百零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政府服务职责的行为,以及在政府服务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机构提出投诉。 第一百零八条 对投诉人的投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