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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主管机构,质检总局有关直属挂靠单位,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工作质量,根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以下简称“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标准化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面向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重点解决标准化活动中基础性、培育性和应急性的科技问题,以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为主要目标,包括:

  1.强制性、基础性、通用性等重要国家标准的前期研究;

  2.重点领域重要国家标准的前期研究;

  3.以我为主制定国际标准的研究;

  4.国家急需标准的研究。

  (二)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推荐、立项、实施、验收、成果管理和绩效考评等环节。

  二、组织管理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协调管理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主要职责是:

  1.编制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规划;

  2.制定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年度指南;

  3.组织推荐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

  4.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开展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任务书签订、计划下达、监督检查、验收、成果管理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5.负责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6.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国家标准委成立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对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规划提出咨询意见;

  2.对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选题进行评议。

  咨询委员会原则上由9-11名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委员组成。

  (三)根据需要,国家标准委按领域设若干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对推荐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2.参与国家标准委组织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并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

  3.作为验收组专家参与项目验收。

  (四)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能够公正客观的开展相关工作;

  2.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

  3.主持或参与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和预算,填报项目任务书;

  2.按照任务书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研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调,做好标准立项申报和报批等相关工作;

  3.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协作任务书,协调项目协作单位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4.落实项目任务书确定的自筹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完成任务书中规定的任务和各项考核指标,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对完成项目的质量和结果负责;

  5.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要求做好接受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的准备工作;

  6.完成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要求的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

  (六)项目协作单位负责协作任务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和预算,填报协作任务书;

  2.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研究,做好标准立项申报和报批等相关工作;

  3.按协作任务书开展研究,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落实承诺的自筹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

  4.配合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要求做好接受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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