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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人社发[201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5-24
【实施时间】 2011-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1〕123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省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0〕75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联系。联系电话:65200865。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0〕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按国家规定实行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第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外国人来琼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本省就业等其他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承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统计等工作,省就业局负责驻海口市的中央和省属单位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统计等工作。受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可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五条  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一)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确定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人员;

  

  (三)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自新招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代码、法人证明等;

  

  (二)职工录用花名册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花名册;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首次登记的除外);

  

  (四)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书;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实现就业后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本人身份证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的,持本人身份证和街道(乡镇)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八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人员: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

  

  (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灵活就业处于失业的;

  

  (五)零就业家庭成员;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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