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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水产品品牌培育和质检体系建设;负责水产种质资源管理,指导水产原良种场建设,组织实施养殖证和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组织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二)省商务厅。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活动,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含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相关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认定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对示范区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 (十三)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负责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省环保厅。负责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负责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省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监督管理不提供餐饮服务、非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现场制售食品、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 (十六)省林业局。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核桃、板栗等干果的植物检疫。 (十七)省质监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及生产许可工作;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拟订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监督管理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 (十八)省旅游局。配合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九)省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拟订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十)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兽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草原(场)和草种监督管理,承担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负责兽药监管和兽药广告审批;指导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负责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销售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和现场制售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 (二十二)省盐务局。负责盐业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办理食盐生产、批发、准运许可证等事项;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行为;负责对食盐定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和检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