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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三)青岛海关。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措施;依法对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 (二十四)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实施备案或注册管理;负责对向山东省辖区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山东省辖区内进口食品收货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食品检疫审批工作;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工作;负责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进出口食品依法进行处置,对需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依法进行移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五)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组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省食品安全规划和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协调推进实施;承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市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承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通知所述部门职责分工未及事项,按照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