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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66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实施时间】 2011-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8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6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结合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现状、居民经济状况、市财政承受能力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全省保障安居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开工建设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统筹兼顾、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配套,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内基本完成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使棚户区内居民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主要原则

  

  1.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充分尊重棚户区内居民的意愿,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3.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按照原地征收改造与异地回迁安置、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改造。

  

  二、改造主体

  

  (一)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全市棚户区组织推进、综合协调、政策制定、资金调度与使用管理、对各区棚改工作进度考核;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负责铜锌矿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用房的建设与分配工作;本溪满族自治县政府负责田师付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用房的建设与分配工作;南芬区政府负责南芬区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用房的建设与分配工作;市区内国有工矿棚户区由各辖区政府负责组织各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用房的分配工作。

  

  (二)建设主体

  

  牛心台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用房建设由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办公室负责;二电、兴安、福金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用房建设由本钢集团公司负责;溪湖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用房建设(不含二电)由市建工开发公司负责;桓仁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南芬区自行确定建设主体。

  

  三、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

  

  (一)建设规模

  

  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包括柳塘(含柳西、柳北、矿建、青石沟)棚户区、彩北城中村、华南、宝藏街危房、牛心台(含中心区、二坑、红白社宅)棚户区、本溪县田师付(含河北、建业、荣桥、东山)棚户区、桓仁县二棚甸子铜锌矿棚户区、二电棚户区、兴安(含皮革厂)棚户区、福金棚户区、南芬区(含临铁路、南山、街里)棚户区等。棚户区改造涉及居民20890户,房屋建筑面积58.95万平方米,需建安置房屋总计108.04万平方米。

  

  (二)建设标准

  

  1.安置回迁居民户型面积标准结合我市前期棚改、治沉有关标准:一类套型43平方米;二类套型60平方米;三类套型80平方米。允许设计误差±3平方米。

  

  2.新建住房室内进行简单装修,满足居民进住使用基本要求。厨房、卫生间、隔断设施由本人负担。

  

  3.阁楼的室内标高在原棚改建设项目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并纳入廉租房或公租房的管理体系。

  

  四、征收补偿政策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平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户和工程综合造价13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结合国家、省国有工矿棚户区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一)国有工矿棚户区(沉陷区)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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