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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66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实施时间】 2011-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8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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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我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调度会制度,每周由市政府组织召开一次调度会,听取各区政府和建设单位工程进展情况汇报,并实行考核通报制度。

  

  8.各区政府在组织入户调查过程中,被征收人还应在调查表中对是否同意《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汇总情况,以各片棚户区为单位,如超过90%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规定表示同意并签字确认,则启动该片棚户区的改造工作。

  

  9.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采取联动征收方式,成趟房屋、连体附属房屋及水电相连的相邻房屋中如有不同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其他各户也暂不进行协议签订。协议签订后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0.回迁安置采取自选方式,被征收人按协议签订顺序号及交纳房款顺序号相加除以2后取得选房顺序号,选房顺序号小的先进行选房,选房顺序号相同的,签订协议顺序号小的先进行选房。同一天签订协议的,在当天固定时间用抽签方式决定签订协议顺序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南芬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

  

  五、棚户区改造减免费用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6号)、《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委办发〔2005〕23号),按照“凡是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都给”的原则,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土地划拨供应,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业服务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经政府批准,可作为政府投入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免缴地方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予以减收。

  

  六、棚户区改造保证措施

  

  棚户区改造是树立党和政府形象的民心工程,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各有关单位、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完成这项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按期完成。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各有关单位、部门为成员的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建设委。

  

  (二)明确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国家、省政府补助资金争取工作、银行软贷款的落实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到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划拨和落实腾空地块的土地收益变现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棚户区内低保户住房核查认定以及制定困难居民的住房分配政策;市城投公司负责作为国有工矿棚户区贷款平台进行融资;市监察局与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涉及有关政策的落实。

  

  (三)依法征收房屋。要发动群众参与棚户区征收工作,加强宣传,增加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在房屋征收方面的作用,使居民群众真正认识到政府改造棚户区对于改善居住环境、改变城市面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对于超出政策规定以外无理取闹、造谣惑众、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非法串联、煽动群众、阻挠正常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依法和依据有关政策处理。

  

  (四)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简化项目计划立项、规划、设计和建筑施工招投标审批程序;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不受计划指标限制,待开工后再增补计划,为房屋征收和开工创造条件。

  

  (五)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落实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要将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对阻碍棚户区改造工作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作经费

  

  按投资额的0.5%作为承担征收补偿任务单位和部门的工作经费;按投资额的0.5%作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及市政府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奖励资金;对建设单位按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项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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