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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洛阳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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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重点帮助县级医院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安排36名县级医院医务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鼓励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合作的激励机制,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探索建立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14. 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完善预约诊疗制度,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候诊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市卫生局负责)

  

  (3)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研究对新进入医保目录药品制定统一价格,作为医疗保险的报销计费依据,超过部分由个人支付。(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卫生局负责)

  (5)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市卫生局负责)

  (6)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15. 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支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2)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6.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改制工作。除具特殊公共卫生职能的市属公立医院实行内部机制改革外,其他市属公立医院主要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年底前实现改制任务大头落地。6月底前,市中心医院、洛轴医院要基本完成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和配套措施,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专科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市卫生局、市商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市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2011年5月20日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派出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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