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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一)康复 13.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社区建设、区域卫生建设规划。 14.两年内对具备康复条件、有康复需求的贫困家庭及福利机构的0-6岁残疾儿童全部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残疾儿童康复建档率100%。 15.建立完善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乡镇(街道)依托卫生院建设不少于40平方米的社区残疾人康复室;村(社区)依托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站。综合医院康复科开展残疾人康复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机构、福利企事业单位等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单位对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 16.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达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指标体系规定标准。 17.在为2万余例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的基础上,建立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长效机制,实现白内障无障碍市的创建目标。对下肢残疾行动不便的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普通轮椅、拐杖等助行器,使用期不少于3年。将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纳入本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根据财力状况适当解决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经费,将政府投入、社会捐助、项目资助等各类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统筹规划,有效衔接,根据残疾人经济状况,按部分补贴和免费配送等不同方式予以补贴。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优先挂号、化验、取药、手术。在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免收挂号费和肌肉注射费(不含一次性材料费)。贫困残疾人到医院就医,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作为城乡医疗救助的重点保障对象。 (二)教育 18.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切实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统筹安排,重点倾斜。 19.市本级至少建有1所综合性、质量较好、规模较大的特殊教育学校,同时向周边县(市)辐射。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建1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的特殊教育学校。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 20.高水平、高质量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应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当地儿童少年同等水平。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一年教育,残疾儿童学前毛入学率达到60%以上。 21.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阶段教育机构扩大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数量,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扩大招生规模,市级举办盲人、聋人高中阶段教育,按规定落实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22.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23.充分发挥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的指导作用,不断提高各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全面推行随班就读和普通中、小学设立特教班。统筹规划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办好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高中部,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段教育免收学费和代管费。各县(市、区)根据财力状况对残疾学生就读高中(职高)、中专学校,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及参加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补助。 (三)就业 24.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体系。贯彻执行《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面达到90%以上,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并将保障金征收列入其工作目标。政府招录公务员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用;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发展较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培训后就业率达到75%以上。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职责范围,培训经费逐年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