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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4-30
【实施时间】 2011-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一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一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第十一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第十一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各地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确保全市第十一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河南省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文〔2011〕1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内容

  

  (一)土地执法检查对象和内容。

  

  1.“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我市第十一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主要对象是2010年度全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中标注为“w”)。各县(市、区)要在变更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年未批先建”地块进行合法性审查;确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2.“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手续办理情况。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本年批准本年建设”的地块,各县(市、区)要组织核查该类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和供地审批文件,判定用地性质,填写相应表格。对其中没有依法取得审批文件的,要作为违法用地依法进行查处。

  

  3.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中提出的新增建设用地疑问图斑,各县(市、区)在限定的时间期限内没有改正,又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后,在第十一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进行核查;对确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4.“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中的耕地面积。对第二次土地调查统一时点数据库中作为建设用地的“批而未用”地块,2010年当年实地已建设,在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标注为“pj”的地块,即“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填报该类地块实地已建设部分所占用的耕地面积。

  

  (二)矿产执法检查对象和内容。

  

  利用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和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成果,制作并下发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成果,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栾川县地质矿产局组织核查、整改和查处。

  

  二、时间安排

  

  2011年4月下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参加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卫片执法检查培训并领取卫片数据。

  

  2011年4月下旬至5月底,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实地核查、整改、查处工作开展督查。

  

  2011年6月5日前,各县(市、区)向市政府报送第十一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

  

  2011年6月20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第十一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

  

  2011年7月5日前,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完成对各县(市、区)的验收工作,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和启动问责工作。

  

  2011年8月1日前,迎接国土资源部联合验收组对我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检查验收。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动员部署。

  

  2011年4月下旬,市政府对全市第十一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参加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卫片执法检查培训并领取卫片数据,各县(市、区)据此开展第十一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二)组织核查。

  

  在有关数据下发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栾川县地质矿产局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确认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以及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成果中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先行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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