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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4-30
【实施时间】 2011-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一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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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清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性质,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并核实《土地卫片地块核查情况登记卡》和《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栏目,以及《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内容。

  

  五、政策界限

  

  (一)整改查处和拆除复耕到位地块。

  

  2011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问责时,根据县(市、区)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各县(市、区)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以新规划为依据。

  

  (四)特殊类型地块的处理。

  

  对于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可能存在的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不能提供相应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紧急用地等类型的地块,都必须作为违法用地填报。

  

  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的临时用地,已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六、成果上报

  

  (一)纸质报送内容。

  

  各县(市、区)报市国土资源局的第十一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成果包括工作情况报告及以下表格。

  

  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2.《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3.《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

  

  5.《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6.《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

  

  栾川县国土资源局上报涉及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表格,栾川县地质矿产局上报涉及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表格。

  

  (二)填报要求。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使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填报第十一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类数据。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纸质文件必须与电子数据一致。纸质文件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当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在本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前,已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开展了对163个全国重点矿区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处理工作的,也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河南省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填报相关表格和数据。需要补充开展相关工作的,要及时补充开展。尚未对163个全国重点矿区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开展核查、处理工作的,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河南省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发〔2011〕13号)文件要求及时开展并填报相关表格和数据。

  

  7月5日前,各县(市、区)向市政府上报核查情况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报市国土资源局的核查情况报告须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形式上报(纸质报告一式3份,报告电子文件报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统计报表电子文件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土地变更调查方面的问题与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联系,联系人:高勇,电话:63305503;执法监察方面的问题与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联系,联系人:朱海波、谢海恩、霍磊,电话:63304508、6330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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