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5-25
【实施时间】 2011-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1〕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府纠风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纠风办)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抓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深入开展“南粤爱民纠风行动”,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为广东“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探索科学发展新路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任务

  

  深入开展“南粤爱民纠风行动”,重点推进“一落实三治理”专项行动,即深入开展检查落实惠民政策措施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治理侵害群众利益、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野蛮执法和执法犯法等专项行动。

  

  (一)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资金行为。继续推进和完善药品网上阳光采购,开展基本药物网上阳光采购量价挂钩试点,逐步将高值医用耗材纳入网上阳光采购范围,切实解决药价虚高问题。推广阳光用药制度,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滥检查、大处方、乱收费以及索要、收受回扣和红包等问题。推广阳光物流制度,加强医疗机构物资采购、使用等内部监督管理。推动全省卫生系统扎实开展“三好一满意”(质量好、服务好、医德好、群众满意)和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

  

  (二)全力推进市场中介组织防治腐败工作。以审计及会计服务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房地产交易经纪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职业(人才)介绍机构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等七类市场中介组织为重点,认真开展防治腐败专项治理工作。全面理顺市场中介组织监管体制,认真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行业管理,严把准入关,加强对执业情况的监管。严肃查处市场中介组织中存在的官商勾结、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串标围标、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力度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继续推进社团组织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广泛开展诚信与自律教育,建立健全市场中介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平台,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培育一批规范运作、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服务社会的市场中介组织。

  

  (三)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依法征地拆迁。一是坚决纠正超范围、超规模征地,改变土地用途,不按规定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以及截留、挪用、克扣补偿资金问题,规范征地行为,推动建立科学完善的征地补偿机制。二是坚决纠正违规拆迁、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和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不实以及干预房地产价格评估等问题,对征地拆迁范围、程序、期限和补偿标准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确保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切实保障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坚决纠正和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坚决追究相应责任。各级纠风部门要建立征地拆迁电子台账,实行垂直动态管理;对各地发生的重大强制征地拆迁事件,要及时报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纠风部门。

  

  (四)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监督检查。一是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工程质量和分配使用的监管。二是坚决纠正和查处囤积土地、捂盘惜售、炒作房价、发布不实信息等行为,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三是对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不到位,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推动建立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