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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3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坚持科学发展、奋力走在前列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转型创新跨越发展为主线,以建设人民幸福城市为根本目标”,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精神为核心,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0〕202号),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压降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十二五”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开局,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加强管理监督,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全覆盖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特别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 (二)强化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各区县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宁政发〔2010〕243号)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要切实贯彻《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发展的意见》,着力推进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秩序。加强基层安监机构及装备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力量,加强对基层安监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规范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以推动镇(街)、市属产业园区安监机构编制、经费、人员和办公条件“四落实”为重点,认真解决好基层安全监管缺失的问题。要积极推行“安全镇街(社区)”创建活动,建立以安全检查员、安全信息员为重点的基层安全监管网络,把安全监管的触角延伸到辖区内的企业、重要部位、重点场所,努力建立全覆盖的四级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和网络体系。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把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认真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要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三、坚持依法监管,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