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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5-14
【实施时间】 2011-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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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继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议考核、投诉和回访、争议协调处理等相关配套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肃过错责任追究。省政府各部门年内要出台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市县政府要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评估,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情况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省法制办牵头,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

  

  (二十一)加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其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增强透明度。(省政务公开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二)严格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依法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三)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继续推进办事公开,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开展办事公开标准化建设试点,培育一批办事公开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省政务公开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四)创新公开方式,推进公开场所、载体、设施建设,搭建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健全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办、省新闻办牵头,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六、切实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二十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与沟通,主动接受质询,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六)认真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依法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七)依法开展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强化政府法制监督,更加重视群众和舆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新闻办负责,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八)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我省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省监察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九)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七、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三十)继续实施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研究制定依法做好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信访工作行为,推动信访事项“案结事了”。(省信访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一)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能力建设为保障,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善于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南靖县政府负责)

  

  (三十二)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调解行为,明确调解程序,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三)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探索建立专门、专业调解委员会。加强信访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与其他纠纷处理机构的相互衔接,完善政府法制与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省司法厅、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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