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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四)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继续完善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今年起在向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同时,要向同级党委报告依法行政工作。(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三十五)继续开展研究论证工作,探索建立反映实际、符合现实需要、适应今后发展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推进依法行政绩效评估工作。(省法制办、省效能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六)加强对各级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县的指导、支持,推动创新,培育优势,总结推广,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示范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十七)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开展调查研究,出台有关规范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建设的指导性文件,逐步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政府法制工作有人做、做得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试行配备兼职法制员。(省编办、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八)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省司法厅牵头,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