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5-13
【实施时间】 2011-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1〕5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把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作为当前一项紧迫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强领导,把各项工作抓细抓实。

  

  二、精心组织,认真分解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方案,逐项细化任务,分解落实,确保每项任务都有布置、有措施、有检查。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同时,要根据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要求,统筹兼顾,全面做好其他各项食品安全工作。

  

  三、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各地要守土有责,各监管部门要分兵把口,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责任。要把维护食品安全纳入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一查到底。要全面检查排查隐患、加大惩处力度、加强政府监管和督促企业自律、坚持标本兼治,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四、积极宣传引导,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要采取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形式,把国家和省开展专项整治的态度和决心、措施和要求以及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传达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各领域、各环节、各个生产经营者,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发布联系机制,把握宣传口径,集中发布相关信息,保证发布信息的客观、公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5月13日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

  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任务与措施

  

  (一)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加大排查力度。一是加强对所有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排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组织生产,督导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二是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排查,督导经营单位建立销售台账,落实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三是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排查,特别是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由省工信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部门要重点加强食用农产品、畜禽产品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查验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及时发现并处理食品安全隐患。(由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