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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5-13
【实施时间】 2011-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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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4月-2011年5月上旬)。在全省范围内部署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上旬-2011年11月末)。各地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全面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2月)。省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验收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

  

  (二)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集中力量,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要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在对同类产品逐批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机关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办报送信息,从5月份第三周开始上报工作进展情况,8月底前上报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总结,11月底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联系人:李立新,电话(传真):0431-88906887,邮箱:lilixin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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