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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5-13
【实施时间】 2011-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一是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二是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查验记录及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销售标签标识不规范、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三是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添加剂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要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四是严格规范执行食品添加剂标准。按照国家颁布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管理行为。(由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由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要进一步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跨地区的案件由省公安厅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由省公安厅负责)

  

  (五)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三是强化诚信自律。工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良好生产规范达标”及“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五是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添加剂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特别要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由省卫生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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