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京统函[2011]86号
【颁布时间】 2011-05-13
【实施时间】 2011-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同意开展北京市清真食品行业发展概况调查的复函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同意开展北京市清真食品行业发展概况调查的复函

  (京统函〔2011〕86号)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你委《关于报送“十一五”期间北京市清真食品行业发展概况调研方案及有关调查表的函》(京族函字〔2011〕7号)已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委开展此项调查,现就具体事项函复如下:

  

  一、批准的调查表名称、表号及统计范围

  批准的调查表名称、表号及统计范围详见附件《北京市清真食品行业发展概况调查表目录》。

  

  二、调查频率及有效期限

  本调查为一次性调查。

  调查表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三、具体要求

  1.请于15日内将正式印发的调查文件及调查表报北京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2套。

  2.此调查表若超过有效期需要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请将调查结果于调查结束20日内,以纸介质及电子邮件形式抄报北京市统计数据管理中心,具体报送数据内容与我局数据管理中心商定。

  

  特此函复。

  

  
二ο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人:郑子濮;联系电话:83547106;电子邮箱:zhengzipu@bjstats.gov.cn)

  

  附件1:

  
北京市清真食品行业发展概况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及宗旨

  清真食品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占比重虽然不大,但所承担的责任和任务却非常重要,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直接关系满足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等10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需求,直接关系到首都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很强的重要工作。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好地满足我市回族等10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特殊生活需求,提高少数民族生活质量,进一步巩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良好社会局面。全面、准确、翔实地调查了解、分析总结我市“十一五”期间清真食品行业发展概况,以及回族等10个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生活需求满意度,为科学、合理地规划和促进“十二五”期间清真食品行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三个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战略提供依据和指导。

  二、调查对象

  1.全市范围内,经区县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核发清真食品经营证和未经区县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核发清真食品经营证以及自挂“清真”字样的清真专柜、副食网点、餐饮企业、餐饮门店、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2.我市常住户籍人口及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中回族等具有清真习惯的10个少数民族群众代表。

  3.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聚居的乡镇、街道、社区、村落中的群众代表。

  4.新建居住小区中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代表。

  三、调查内容

  1.基本情况

  清真餐饮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清真餐饮副食网点总数、企业、门店、专柜及网点名称、注册及经营地址、法人及负责人名称,营业面积、期末从业人员等;

  2.经营及财务情况

  2010年产值、销售额、税金总额、利润总额等指标;

  3.购买清真食品的方便程度

  距离家最近的购买清真食品网点所需时间;对清真食品品种的满意度;对清真餐饮消费环境的满意度;对购买清真食品物价水平的满意度。

  四、调查方法

  调查表采取全面调查方法;调查问卷采取重点调查方法。

  五、报送时间及方式

  区县民族事务部门2011年8月31日前电子邮件报送,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纸介质报表;街道、乡镇和调查单位的报送时间及方式由各区县民族事务部门确定。

  电子邮箱:yanglin@bjethnic.gov.cn

  联系电话:83979346

  六、工作分工及要求

  1.市民委负责汇总、分析区县报送的清真食品行业发展概况调查表等调查信息。

  2.相关区县民委负责督促辖区内调查信息报送、座谈会组织等工作,并对辖区内搜集的原始调查材料进行汇总、分析,上报调研报告。

  3.各清真餐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柜、网点等要依法按时准确报送监测信息。

  七、调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1.向区县民族事务部门部署调查工作,下发调查通知及调查方案、调查表(2011年5月份);

  2.在回族等少数民族较多的重点区县、重点地区,新建居住小区召开少数民族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2011年6月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