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表号:京族调7表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批准文号:京统函[2011]86号 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说明:请在横线上填写有关内容,在“”内打“√”。)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统一编号 一、基本情况 您的出生年月: 性别: 籍贯: 民族: 文化程度: 宗教信仰: 二、主体部分 1.您认为购买清真食品方便吗? 方便 不方便 2.您从家出来步行多长时间就能够买到清真食品? 3.您从家出来步行多长时间就能够找到一家清真餐馆? 4.您认为现在市场上的清真食品丰富吗? 丰富 不丰富 5.您认为当前我市清真餐馆档次如何? 档次较高档次一般档次较低 6.您认为当前政府在清真食品供应方面做得如何? 好 不好 一般 不知道 7.您认为政府在清真食品管理方面做得如何? 好 不好 一般 不知道 8.您对政府在清真食品供应方面有哪些建议? 9.您对政府在清真食品管理方面有哪些建议? 说明: 1.调查范围:全市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及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中回族等具有清真习惯的10个少数民族群众代表;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聚居的乡镇、街道、社区、村落中的群众代表;新建居住小区中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代表。 2.报送时间及方式:区县民族事务部门2011年8月31日前报送纸介质报表。 指标解释 1.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指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十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 2.清真超市:是指集清真生熟牛羊肉、清真糕点、清真主副食品、休闲食品、主食厨房食品、家居用品为一体的综合性超市。 3.清真食品专区:是指集清真生熟牛羊肉、禽类、清真糕点、清真主副食品、休闲食品、主食厨房食品,位于综合性超市之内的相对集中的食品销售区域。 4.清真食品专柜:指以经营清真生熟牛羊肉、清真禽类、清真糕点、清真主副食品、清真休闲食品、清真主食厨房食品为主的食品专柜。 5.规范化清真食品专柜:指由市民委、市商务委共同颁发“规范化清真食品专柜”(黄牌)标志牌的专柜。 6.餐饮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以餐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7.门店:指隶属于某个餐饮集团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店铺。 8.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法人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企业应根据变化后的实际情况填写。
9.期末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期末实有人员数。期末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0.年营业额:指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含增值税)和其他收入。不包括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各项收入。 11.年商品销售额:指2010年对本门店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 12.年产值:指2010年全部产品以货币计算的价值量。 13.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14.税金总额:指企业报告期内应交纳的各种税金总和,包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所得税、以及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