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实施时间】 2011-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2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1〕1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组成

  

  2.3 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3.2 预案准备

  

  3.3 预警级别

  

  4 响应工作

  

  4.1 警报信息的传递与处理

  

  4.2 警报发布

  

  4.3 ⅳ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ⅳ级警报

  

  4.4 ⅲ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ⅲ级警报

  

  4.5 ⅱ或ⅰ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ⅱ或ⅰ级警报

  

  4.6 警报解除

  

  4.7 灾后工作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 宣传教育

  

  6.2 培训

  

  6.3 演习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防御,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机制,高效有序地开展海啸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海啸灾害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洋局发布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和海域区划实行属地管理,沿海各市、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及所辖海域海啸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沿海各地海啸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整合资源,加强合作。整合现有海啸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建立海啸灾害信息共享、网络互联、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确保海啸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3)依靠科学,专群结合。加强海啸灾害监测和预警技术研究和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装备,提高应对海啸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海洋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专业力量,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4)快速反应,果断决策。发生海啸灾害时,沿海各级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海啸灾害的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省海啸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组成。

  

  2.1 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人民政府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海啸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全省海啸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其办事机构为省人民政府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厅;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在上级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行业根据需要设立部门、行业的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在我省辖区海域发生地震,并引发海啸灾害时,应急处置工作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