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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5-12
【实施时间】 2011-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2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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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根据受灾情况,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灾情。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沿海各级政府要在易受海啸影响的沿海村镇、码头、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区及其他沿海人口稠密的重要场所配置以音箱、喇叭等为末端报警装置的报警点,确保海啸警报音响广覆盖到各个角落,第一时间让沿海广大人民群众收到海啸警报信息。同时,配置移动警报车,扩大海啸警报的受众范围。

  

  (2)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海啸信息畅通的责任。

  

  (3)省海啸应急指挥部按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海啸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在通讯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应利用卫星等通讯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5)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和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警报装置、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队伍保障

  

  驻闽部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省海啸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5.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海啸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海啸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海啸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

  

  5.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2.5 物资保障

  

  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各市县区建立防海啸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海啸抢险救灾物资的补充和更新。

  

  5.2.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防海啸经费,用于遭受海啸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海啸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维修等。

  

  5.3 技术保障

  

  5.3.1 依托省海洋与渔业应急视频会商系统实现海啸灾害视频会商。

  

  5.3.2 建立海啸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海啸信息的共享。

  

  5.3.3 在海啸高风险区中的经济开发区、滨海旅游区、港口码头等建立海啸警报系统与显示系统。

  

  5.3.4 加强我省海域海啸数值预报模式以及基于数据库技术的地震海啸快速数值预警系统的研发。

  

  5.3.5 加强海啸灾害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增设布放海啸浮标,强化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防海啸、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海啸意识及自救互救能力。

  

  6.2 培训

  

  各级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监测、预报等专门人才。

  

  6.3 演习

  

  6.3.1各级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海啸灾害的实战能力。

  

  6.3.2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海啸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海啸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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