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福建省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省海啸应急指挥部组成 2.3 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3.2 预案准备 3.3 预警级别 4 响应工作 4.1 警报信息的传递与处理 4.2 警报发布 4.3 ⅳ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ⅳ级警报 4.4 ⅲ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ⅲ级警报 4.5 ⅱ或ⅰ级响应: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ⅱ或ⅰ级警报 4.6 警报解除 4.7 灾后工作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 宣传教育 6.2 培训 6.3 演习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防御,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机制,高效有序地开展海啸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海啸灾害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洋局发布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和海域区划实行属地管理,沿海各市、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及所辖海域海啸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沿海各地海啸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整合资源,加强合作。整合现有海啸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建立海啸灾害信息共享、网络互联、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确保海啸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3)依靠科学,专群结合。加强海啸灾害监测和预警技术研究和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装备,提高应对海啸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海洋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专业力量,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4)快速反应,果断决策。发生海啸灾害时,沿海各级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海啸灾害的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省海啸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组成。 2.1 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人民政府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海啸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全省海啸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其办事机构为省人民政府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厅;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在上级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行业根据需要设立部门、行业的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海啸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在我省辖区海域发生地震,并引发海啸灾害时,应急处置工作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