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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建质字[201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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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筑企业是否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建筑施工安全措施费;是否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建立并落实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和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现场监督整改制度。

  4、以防范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伤害和高层建筑节能改造消防安全等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开展情况。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实施及专家论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生产执法

  1、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施工行为。重点对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的等行为进行打击查处。通过打击违法施工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做到“三个加强、三个并重”,即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做到立法与执法监督检查并重;加强市场清出管理,做到市场准入管理与市场清出管理并重;加强资质资格审批动态管理,做到资质资格审批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

  2、严肃事故相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和市政设施运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及时做出资质资格的处罚。同时,积极做好较大以上建筑和市政设施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情况上报工作。

  3、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及时不间断开展建筑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检查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即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既要加强全面监督检查,更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安全形势不好的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既要求企业基层加强自身检查,又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项目、工地进行抽查。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相结合,既要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又要专门组织力量,对突出问题、专项问题进行集中专项监督检查。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既要有通知、有准备的监督检查,又要开展暗查暗访,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排除安全隐患。

  (四)继续加强建筑施工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1、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在开展《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宣贯的基础上,我厅将尽快出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筑安全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标准》,修订《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各地要抓好学习贯彻。同时,各市要结合实际,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村镇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对村镇建筑工程的管理。

  2、加强建筑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筑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分管权限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提高建筑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生产监管效能。在深入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10项制度的基础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针对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制定具体的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继续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立健全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制度,强化建筑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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