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6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2012年前,各级行政机关要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要科学合理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决策权限,细化决策流程、规则。增强行政决策公开透明度,探索政府常务会议公众旁听制度。 7完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机制。作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听取和尊重相关人群的意见。进一步健全机制,扩大公众在重大行政决策的设计、选择、完善、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参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做到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明确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范围,建立科学公正的听证代表遴选制度,提高听证参加人的广泛性。听证前要全面准确真实公开听证事项的信息,对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要说明理由并予公开和反馈,听证结果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政府购买专业服务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科学性。 8加快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风险评估结果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作出决策的同时,应制定风险化解处置预案。 9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重大决策实施后,决策机关和具体执行机关要及时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了解各方面对决策实施的反映及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情况和经济、社会效果,根据评估结果,按程序及时对决策进行调整、修正和完善。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决策的行为以及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文明公正执法 10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能。依法规范政府机构设置、部门职责确定,实现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各级政府所属部门的“三定”规定应当经过法律审核,做到部门职责与其执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有效实施,着力提高行政执行力,切实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既不能越权乱作为,也不能失职不作为。 11健全社会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社会管理及创新,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加快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行的社会组织,鼓励、引导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各级政府要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形成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 12继续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立法进程,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2013年前,在所有设区市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到2015年,每个设区市至少有一半县城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推进行政执法部门的综合执法工作,深化文化、农业、水利、商务等部门的综合执法改革试点。进一步明确上下级之间行政执法权限、范围,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提高基层执法能力,直接面对群众的具体执法任务主要由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承担,努力解决多层执法问题。继续深化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管理权限工作。 1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1年,全省各级政府完成第五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落实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制度,实现动态管理,确保行政许可项目合法。加强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建设,到2013年,省、市、县政府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实行集中办理和“一站式”服务。各级政府要理顺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的管理体制,行政审批事项的主管部门要充分授权,提高现场办结率。改革行政审批方式,推广网上审批、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2013年前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